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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:福建省教育厅重申高校收费 收费不高于省标准
来源:东南早报 2006-5-23 16:55:28 【字体:小 大】

早报讯(记者康云陈丽萍)昨日,省教育厅再次重申规范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,据了解,今年的学分制收费将不高于省定学年学费标准。

  2005年,我省高等学校学费、住宿费收费标准继续保持稳定,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规定项目外的其他任何费用,如“转专业费”、“赞助费”、“扩招费”、“定向费”、“跨地区建设费”、“专升本费”、“假期住宿费”、“补考费”、“重修费”、“高考录取通知书邮寄费”、“本科生录取费”等以及押金、保证金和各类证、卡工本费等。

  毕业生违反协议、未到协议单位就业的,不得由学校向毕业学生收取“违约金”;不得以任何理由、任何名义向学生收取捐款。定向生、特长生、专升本学生应与同等学力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。高等学校学费、住宿费一律按学年或学期收取,不得跨学年预收。

  按规定,各学校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,学校在招生简章中要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;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、公示牌、公示墙等方式,将收费项目、收费标准、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,主动接受学生、家长和社会的监督,增强学校收费工作的透明度。收费政策变动时,要及时更新公示,确保公示内容合法、有效。

  按要求,公办高等学校应确保在学费收入中提取用于建立奖学金、贷学金、勤工助学基金、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以及“减、免、补”部分的资金不得低于20%。学校应通过各种方式资助贫困家庭学生,帮助贫困家庭学生解决实际问题,确保其不因家庭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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